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56号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日作出(2007)内刑初字第0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明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罪犯徐明保于2007年8月2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徐明保在执行期间,2011年1月25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7日减刑十一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徐明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徐明保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份,徐明保入室抢劫1起,价值7949元,盗窃10起价值36403元。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明保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3月、2015年5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明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明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