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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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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厚军犯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56号 罪犯彭厚军,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2009)商梁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厚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56号

罪犯彭厚军,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3日作出(2009)商梁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厚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彭厚军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商刑终字第98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08年12月3日起至2023年12月2日)。罪犯彭厚军于2009年7月17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彭厚军在执行期间,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彭厚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彭厚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2月2日7时许,被告人彭厚军等人将刘某绑架,向其父刘某某进行威胁,勒索现金30万元。2008年10月6日,向黄某勒索现金2万元,未遂。2008年10月许,抢劫预备一起。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厚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26日、2015年4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7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彭厚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厚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8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