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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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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宇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19号 罪犯徐小宇,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安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小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案被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19号

罪犯徐小宇,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安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小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同案被告人倪林峰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0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罪犯徐小宇于2012年6月7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徐小宇在执行期间,2014年1月22日减刑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徐小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徐小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3月18日晚上,被告人徐小宇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张某、申某,致使张某死亡、申某轻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小宇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2月获得表扬奖励1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小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小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1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