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43号 罪犯曹松年,又名张健刚,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社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松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12日)。罪犯曹松年于2012年7月20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曹松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曹松年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5年春至1997年冬,被告人曹松年多次伙同他人在方城县、社旗县等地实施盗窃,盗窃物品、现金合计1383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松年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3年10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曹松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松年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