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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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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91号 罪犯李保生,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8日作出(2003)焦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保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91号

罪犯李保生,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8日作出(2003)焦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保生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3年3月28日起)。罪犯李保生于2003年5月20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李保生在执行期间,2005年7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08年1月16日减刑二年;2010年5月26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保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李保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7年3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李保生伙同孙小永在小董乡小董村趁洛阳永兴钢材厂送货车肇事之机,对洛阳永兴钢材厂副厂长进行殴打,抢走现金三万元,传呼机一部和手机电池一块,物品价值1800元。2000年5月19日,李保生与严景岭预谋后纠集十余人分乘三辆出租车窜至安徽省宣州市上海军天湖农场,郑某开办的宠物犬场,抢走宠物犬32条,价值27.4万元,并将郑某打成轻伤。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保生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26日表扬5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保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保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5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