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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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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贵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97号 罪犯李传贵。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郸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传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897号

罪犯李传贵。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作出(2012)郸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传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4日)。于2012年8月2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传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建议,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李传贵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农历八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传贵酒后将同村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女孩仵某哄骗到本村东边一玉米地里,与仵某发生了性关系。此后该犯在仵某家及自己家又多次和仵某发生性关系,致使仵某怀孕而流产。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传贵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3年11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表扬5次,2014年8月记功1次,2013年12月、2014年12月2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传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传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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