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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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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付海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014号 罪犯李付海,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付海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014号

罪犯李付海,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付海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19日止)。于2012年10月12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对罪犯李付海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李付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0月至2008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付海伙同他人在鹤壁市山城区汤河街西段十完小家属院其租赁的平房内非法制造雷管19237枚。2008年12月20日上午10时许,在制造雷管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附近三间民房损坏,致一人受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付海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5年2月、2015年6月共受监狱表扬5次;2014年10月受监狱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付海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付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11月20日至2015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