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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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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风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97号 罪犯李东风,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2006)新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东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97号

罪犯李东风,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2006)新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东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44968.4元。(刑期自2007年2月13日起)。李东风不服,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李东风提出撤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1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440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李东风撤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李东风于2007年2月15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李东风在执行期间,2009年8月2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东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李东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4月23日,被告人李东风在新乡市靖业商场二楼,对张某夫妇劝架,被对方辱骂后持匕首刺中张某胸部,致其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东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26日表扬4次;2013年10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东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东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5日起至2025年9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