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90号 罪犯李东升,又名李快飞,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济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东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止。于2013年4月7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东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李东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12月26日16时许,被害人李东升酒后驾车搭载被害人段某从济源市梨林镇大许村往市区途中,将车驶至一偏僻处,将被害人段某奸淫。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东升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5月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东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东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