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六只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29号 罪犯张六只,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9日作出(2006)安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六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29号

罪犯张六只,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9日作出(2006)安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六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5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13日)。罪犯张六只于2006年6月27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张六只在执行期间,2009年9月16日减刑十个月;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六只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张六只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张六只伙同谷若怀等人在安阳、汤阴、林州等地流窜盗窃作案6起,价值69752元。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六只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病犯护理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5年3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该犯系患病。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六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六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