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夏智勇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09号 罪犯夏智勇,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淇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智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09号

罪犯夏智勇,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淇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智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12000元。原审被告人刘文静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日作出(2009)鹤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1日)。罪犯夏智勇于2009年3月12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夏智勇在执行期间,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夏智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夏智勇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3月份,被告人张小虎等人将淇县黄洞乡东掌村的女青年王某芳、王某君、王某莹等人骗至鹤壁市淇滨区强迫卖淫。后又将其三人带至林州市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夏智勇参与看管三名被害人。2007年9月份的一天,夏智勇伙同他人在淇县平安旅社内将被害人尚某,后又将尚某的手机等物抢走。2007年9月份,夏智勇伙同他人在淇县鸿远网吧门口将被害人王某的黑马牌电动车盗走,该车价值1752元。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智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表扬4次;2015年3月26日记功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从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夏智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智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8年7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