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66号 罪犯吕鹏,(别名大蟒)。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5日以(2013)卫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03月08日至2018年03月07日止。于2013年09月12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吕鹏减刑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吕鹏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吕鹏在卫辉市健康路“E维网吧”伙同他人强行将被害人孙某带至健康路新一旅馆房间内,被告人吕鹏将被害人孙某强奸。同时认定被告人吕鹏系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鹏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03月、2014年07月、2014年12月、2015年04月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3年03月08日起至2017年10月0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