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72号 罪犯吕刚军,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罪犯吕刚军于2012年10月19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吕刚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吕刚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8月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吕刚军伙同他人先后窜至禹州市范坡乡美的电器门前,武陟县詹店镇、立交桥附近的移动营业厅门前等十一地,参与盗窃十一次盗窃物品均为LFD电子显示屏,盗窃总价值51135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刚军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5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4年1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刚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刚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2年3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