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94号 罪犯姬兆伟,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山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姬兆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8000元。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作出(2011)焦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准许撤回上诉。(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罪犯姬兆伟于2011年3月18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姬兆伟在执行期间,2012年3月5日被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加刑为十一年。2012年7月17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加刑为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姬兆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姬兆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12月12日晚,姬兆伟伙同他人在焦作市塔南路盗窃电视机一台,分别于2009年12月22日、2010年1月5日在焦作市盗取酒、现金、电脑、三星液晶显示器等物品,总价值1705元。2010年1月11日在焦作市塔南路盗取显示器、数码相机等物品总价值16366元,另又伙同他人盗取电脑、手机等总价6042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姬兆伟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8月、2014年12月、2015年5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3年8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姬兆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姬兆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