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82号 罪犯单青林,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6日作出(2006)安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单青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王某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476.76元(含已支付5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等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9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6年11月19日起)。罪犯单青林于2007年1月3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单青林在执行期间,2009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单青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单青林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9月5日下午,单青林酒后与被害人王某等人因故在单青林家中发生争斗。后单青林用刀捅王某大腿及左臀各一刀,造成王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单青林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4年10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单青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单青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