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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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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彦峰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22号 罪犯尹彦峰,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3日作出(2004)驻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彦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22号

罪犯尹彦峰,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23日作出(2004)驻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彦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尹彦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楚如事、燕玉兰的抚养费分别为3017.3元和4903.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得的死亡赔偿金44713.6元,合计52634.1元。被告人尹彦峰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0日作出(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9月10日起)。罪犯尹彦峰于2004年10月20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尹彦峰在执行期间,2007年4月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9月16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尹彦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尹彦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1月24日晚8时许,被告人尹彦峰因赌债与被害人楚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尹彦峰将被害人楚某摔到后就地取一砖头朝被害人楚某头部猛击,被害人楚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彦峰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26日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4年5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尹彦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彦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7年4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