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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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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012号 罪犯孟凡伟,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凡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徙刑三年;犯盗窃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4012号

罪犯孟凡伟,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凡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徙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06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3年9月26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对罪犯孟凡伟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孟凡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春天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孟凡伟伙同他人在延津县僧固乡小布村南边紧邻村子的地方将正在使用的动力线偷走一空零两根,经鉴定,被盗动力线价值340元;自2005年5月分至2005年6月5日,被告人孟凡伟伙同他人在延津县田园面粉厂、城关镇人民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延津剧院后振宇网吧门口实施盗窃三次,经鉴定,盗窃赃物总价值为369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孟凡伟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4年12月、2015年5月共受监狱表扬4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孟凡伟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凡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3年06月13日起至2016年0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