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40号 罪犯孙宝领,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3日作出(2003)许中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宝领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宝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7日作出(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2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6月17日起)。罪犯孙宝领于2004年9月29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孙宝领在执行期间,2006年11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9月16日减刑十一个月;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孙宝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孙宝领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9年11月--200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孙宝领伙同他人采用自制小钢管金属扎子,将汽车轮胎扎破,趁被害人下车换胎时,持木棍,火药枪击打,威胁等手段进行抢劫。其中被告人孙宝领参与抢劫四起,劫得财物价值1100余元,并在抢劫中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同时认定被告人孙宝领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宝领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4年10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2014年11月累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宝领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宝领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6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