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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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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飞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55号 罪犯孙永飞,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002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永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55号

罪犯孙永飞,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002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永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安中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3月5日送入新乡市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孙永飞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孙永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11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孙永飞伙同他人在安阳县水冶镇天润花园工地,因故将被害人李金超等打伤。经鉴定,被告人李金超伤情构成重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永飞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遵守监规狱纪,能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秀;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干警分配,向新学员传授生产技术,在手套加工劳动岗位上,能够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无违规违纪行为,综合表现较好。2014年9月、2015年3月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永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永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刑期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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