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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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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可可犯抢劫罪、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93号 罪犯施可可,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10)商睢区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可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93号

罪犯施可可,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2010)商睢区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施可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20000元。被告人施可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商刑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2月19日)。罪犯施可可于2010年6月25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施可可在执行期间,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四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施可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施可可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2月19日,被告人施可可伙同王国强等13人在商丘市梁园区当店王村王某家,对刘某、张某、汤某实施威胁、殴打,抢走现金2万余元,后又把刘某、张某、汤某拉到商丘市机关公寓602房间,威胁让其家人送钱。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可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4年8月、2015年3月表扬4次;2014年3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施可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施可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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