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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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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帅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71号 罪犯刘帅。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新牧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971号

罪犯刘帅。现在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新牧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河南省新乡市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监狱提出,罪犯刘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3月31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刘帅醉酒后驾驶豫G×××××号黑色雷克萨期轿车沿长济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78公里+700米处时,因未能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杜辽阳驾驶的京A×××××/豫K×××××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造成被告人刘帅受伤,被害人朱某、高某(豫G×××××号车乘坐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现场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帅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2月、2015年6月,表扬5次;2013年7月,记功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