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05号 罪犯刘江坤,又名刘章坤、刘江昆,绰号昆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江坤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05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罪犯刘江坤于2007年1月23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刘江坤在执行期间,2010年1月21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刘江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刘江坤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10至11月间,被告人刘江坤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安徽砀山、濮阳县、山东菏泽等地盗窃多起,价值55329元。2005年11月25日,刘江坤伙同李长青等人在长垣县将第一中学学生王浩伟绑架,后王浩伟被解救。系主犯、累犯。系自首,有立功。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江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2015年3月26日表扬5次;2014年4月记功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江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江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5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刘瑞欣 审判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