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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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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垒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28号 罪犯乔垒,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0)内少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乔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28号

罪犯乔垒,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0)内少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垒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乔垒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8317.52元。(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罪犯乔垒于2011年10月2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乔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乔垒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2月20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乔垒伙他人送同学张某回家,途中被告人乔垒伙同他人强行扒掉张某的裤子欲强奸张某,乔垒因心理因素未得逞,被害人张某左胳膊被摔骨折,经鉴定为轻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垒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6次,2012年10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系从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乔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垒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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