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39号 罪犯任保根,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4)安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保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秋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秋来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2日作出(2004)豫刑一终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8月12日起)。罪犯任保根于2004年9月22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任保根在执行期间,2007年2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5月26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月1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任保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任保根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3年3月14日,被告人任保根尾随王某至本村东地坑沟处,将王某推倒在地,先用双手掐住王某的脖子,后用砖头块砸王某的头部,致使王某死亡。系自首。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保根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3年1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保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保根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7年2月10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