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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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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62号 罪犯何涛,曾用名何洋,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管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62号

罪犯何涛,曾用名何洋,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管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郑少刑终字第00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罪犯何涛于2012年12月7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何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何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9月29日至10月10日,被告人何涛伙同他人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作案抢劫,被告人何涛参与3次,抢劫被害人韩某现金人民币950元,手机一部。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涛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4月、2015年3月、2015年5月获得表扬奖励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何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