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46号 罪犯侯留江,化名欧阳贤,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7日作出(2006)郑刑二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留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6年5月22日起)。罪犯侯留江于2006年6月21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侯留江在执行期间,2009年2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侯留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侯留江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3年2月19日,被告人侯留江伙同他人在郑州到汝州的长途公共汽车上抢劫,抢得现金4万余元。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留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2次,2013年8月、2014年7月累计获得记功奖励2次,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侯留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留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9年2月6日起至2025年1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