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35号 罪犯关清章,又名关五兴,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1月18日作出(2007)新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关清章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7年1月30日起)。罪犯关清章于2007年2月8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关清章在执行期间,2009年8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9月12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关清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关清章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5年至2001年,被告人关清章伙同他人在鹤壁市、原阳县等地盗窃作案51起,盗窃机动车52辆,价值5292202元。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关清章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3月、2013年8月、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26日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4年6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2年12月、2013年12月、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关清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关清章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