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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丽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上蔡县状元红酒厂退休职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5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上蔡县状元红酒厂退休职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5月1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云龙,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与其邻居李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将李某推倒在地上,被告人王某看到李某倒地后并没有及时进行施救。后李某的家人将李某送往医院进行抢救,被害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死者李某系因争执诱发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辩称,案发前李某已多次对其辱骂,案发当日她从家出来及回去的路上又遭到李某的辱骂,在其大门口她回骂了李某,李某上前咬他丈夫康某某时,她随手扒了李某一下,李某就倒地上了,后来她丈夫康某某及时拨打了“110”、“120”,还喊来了李某的家人,她没有对李某实施殴打行为;其辩护人王云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走到自家门口遭到被害人李某的辱骂时,王某的丈夫康某某从家出来询问缘由,李某上前咬康某某,王某见此情景上前随手扒了李某一下,李某顺势倒在王某家门前的路上。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为了避免其丈夫康某某被咬伤,不可能认识到其行为会造成李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要件。2、根据尸检报告,被害人李某全身没有外伤痕迹,更非因外伤原因造成死亡,最终的死亡原因是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心功能衰竭而死亡。3、案发后,“120”救护车第一时间把李某送到同济骨科医院,该院医生发现李某属于冠心病的症状,建议被害人家属将被害人及时转往上蔡县人民医院。到上蔡县人民医院后,该院医生明确告知李某的亲属,被害人属于心脏衰竭应及时住院治疗,但被害人的亲属却将被害人拉往中医院治疗,最终延误救治,因心脏功能衰竭死亡。4、被告人王某并不知道被害人李某患有严重的冠心病,更不希望死亡后果的发生,同时王某也根本无法预见损害后果即死亡结果的发生,既不存在故意,也没有过失。综上,被告人王某客观上的行为不足以造成被害人李某死亡的后果,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王某骑电动车回家行至上蔡县蔡都镇刘巷其家附近与其邻居李某(生于1927年7月25日)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随手将李某推倒在地。李某倒地后,王某之夫康某某报警,后双方家人为此事发生争吵。“120”急救车赶到后将被害人李某送往上蔡县骨科医院,后转入上蔡县人民医院、上蔡县中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被害人李某系因争执诱发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另查明,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李某之子程某某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丧葬费及亲属差旅费40000元,并已履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近亲属程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程某寅另行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王某另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60000元(已交至本院),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后被害人李某之子程某某、程某甲以赔偿款应全部由其支配,之前出具的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作废为由而提出反悔。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上蔡县公安局蔡都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的身份、年龄、籍贯、住址情况。

2、上蔡县公安局芦岗派出所出具的被害人李某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李某的身份、年龄情况。

3、上蔡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报案人为康某某,手机号18625316828,报案时间为2014年5月12日18时27分。

4、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照片6张,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5、上蔡县中医院住院病历,证明患者李某,86岁,于2014年5月12日8点25分轮椅推入科室,患者面色苍白,已无呼吸、心跳,瞳孔已散大。给予心肺复苏、吸氧。心内注射肾上腺素1㎎,阿托品0.5㎎,呼吸兴奋剂应用。积极抢救25分钟无效。经家人同意停止抢救,宣布死亡。

6、协议书,内容为程某某、康竞为程某某母亲丧葬一事,协商同意达成协议如下:一、康竞支付程某某现金40000元作为程某某处理其母亲后事之用。此款当面付清,只包括程某某母亲丧葬及其亲属的差旅费。二、双方今后为此事如有不尽事宜,不得有过激行为,应本照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最终以司法部门处理为准。三、此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蔡都办、蔡都司法所、龙泉居委会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应共同遵守。证明王某的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一方丧葬费和支出的差旅费。

7、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与被告人王某就民事赔偿另行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160000元(已交至本院),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二、鉴定结论

1、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理化)字(2014)240号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被害人李某心血及肝脏均未检出毒鼠强、敌敌畏、对硫磷、甲拌磷、乐果、氯氰菊酯、巴比妥、安定、阿普唑仑、三唑仑成分。

2、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李某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1、冠心病(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左旋支、右冠状动脉均可见粥样硬化斑块,狭窄分别Ⅳ级、Ⅱ级、Ⅳ级,部分斑块钙化显著,室间隔少数心肌梗死并纤维组织增生。)。心脏肥大;颗粒性固缩肾。2、肺淤血水肿;慢性胸膜炎。3、脑、肝、脾、肾淤血。4、脑底动脉粥样硬化症;主动脉粥样硬化症。

3、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上)公(刑)鉴(法医)字(2014)3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⑴、根据尸体检验分析,死者李某全身仅两脚背有三处表皮擦伤,其各器官未见损伤,损伤较轻微,可排除死者因机械性损伤直接所致的死亡。全身未见窒息征象,可排除李某因机械性窒息所致死亡。死者心血、胃内容中未检出毒鼠强、敌敌畏、对硫磷、甲拌磷、乐果、氯氰菊酯、巴比妥、安定、阿普唑仑、三唑仑药物成分,可排除以上常见毒物中毒致死的可能。⑵、根据对送检死者李某主要器官的法医病理组织学检查结果,心脏肥大,左冠状动脉前降支、左旋支、右冠状动脉均可见粥样硬化斑块,狭窄分别Ⅳ级、Ⅱ级、Ⅳ级,部分斑块钙化显著,室间隔少数心肌梗死并纤维组织增生。结合案件调查情况及原尸检所见综合分析,鉴定意见认为,死者李某系因争执诱发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