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方燕燕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女,1991年9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12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女,1991年9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12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方某某为非法获得利益,隐瞒其已婚的事实,虚构“李豆豆”的身份通过网络QQ聊天与被害人冯某某相识并与其进行交往,并以谈恋爱的名义,编织各种理由向冯某某要钱,至2014年12月份,被告人方某某先后骗取被害人冯某某现金93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已向被害人冯某某退赔2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人冯某甲、开某某、朱某某、徐某某、方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蔡县蔡沟乡支行汇款收据、被害人冯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交易明细、被告人方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交易明细、收条、保证、结婚证、蔡沟乡开陈村委证明、上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证明、无前科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930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系初犯,部分退赃,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方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冯某某6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立柱

审 判 员  刘雪丽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熊翠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