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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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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成犯抢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7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7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75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7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2007年7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8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2014年1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照中,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黄照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抢劫罪

2013年12月8日凌晨1时,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蔡县县城化肥厂附近,用三轮车将醉酒后的被害人黎某某拉到上蔡县重阳办事处刘庄桥南时,将被害人从三轮车上拉到路边沟内殴打,并抢走被害人黄金戒指一枚、欧锋手机一部。经鉴定,黄金戒指价值7829元,欧锋手机价值408元,被害人黎某某构成轻微伤。

盗窃罪

2013年11月初至2013年12月底,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蔡县一高天桥附近、邮政储蓄银行门口实施窃取他人财物24起,盗得电动自行车12辆、电动三轮车2辆、山地自行车10辆。经鉴定,上述电动自行车12辆、电动三轮车2辆、三地自行车10辆价值29253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辩称,其向那个喝醉酒的人要5元钱车费不给,那个人拉着他的衣服打了他,其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不是抢劫;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无异议,但辩称被公安机关查获的车辆中部分自行车是他购买的;其辩护人黄照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在抢劫黎某某时被告人张某某因为车费问题引发打架,没有主动采取暴力,其主观恶性不大;2、在盗窃犯罪中,张某某患有残疾,系艾兹病人,夫妻离婚,父母年迈才去实施盗窃,且不能以查获的全部车辆认定为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的数额。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2013年12月8日凌晨1时,被害人黎某某酒后在上蔡县县城化肥厂附近遇见骑电动三轮车的被告人张某某,要求以5元的价格将其送到上蔡县建材市场。途中,被害人黎某某以被告人拉着他乱转为由未付5元租车费下车。二人再次相遇后双方以50元的价格商定由被告人送被害人,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黎某某拉至上蔡县重阳街道办事处刘庄桥南时,将被害人从三轮车上拉到路边沟内殴打,并抢走被害人黄金戒指一枚、欧锋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被抢黄金戒指价值7829元、欧锋手机价值408元。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1)、2014年1月2日的供述,2013年12月份一天晚上22时左右,他骑着电动三轮车走到化肥厂时一个醉汉说给他5元钱车费去上蔡县建材大世界。走到九彩李,那个人要求下车,下车之后也没有给他钱,之后,他就开着电动三轮车走了。走到大程面粉厂门口附近时,他听到一个男子在和大程面粉厂的保安吵闹,他过去看看是他刚才拉的那个男子,那个男子说自己非常有钱,他对那个男子说“你有钱,为什么刚才拉你不给我钱”,那个男子对他说“你把我送回家,我给你50元钱。”他当时就比较生气并说就要那个男子5元钱,他其实也不想再拉那个男子,就想教训他一顿。他把那个男子拉到上蔡县看守所路口,那个男子说“我不坐了,你把我放下来,”他从车上下来,那个人也从车上下来,他准备打那个人,那个人把他推沟里了。之后那个人就拿着丝巾到沟里勒他的脖子,边勒边说“我练过武术,今天喊爷,不喊是你的周年。”他说他有艾滋病早就活够了,他装着出不来气,那个人就松手了,他趁机用手掰着那个人的中指了,那个人就跪在他跟前喊爷,他就朝那个人身上乱跺、乱打,之后,那个人把他的手机、戒指、手表、项链拿出来对他说“这是你的车费,咱俩交个朋友”,之后,他把那个人的手机和戒指装身上了,手表和项链找不到了,他拉着那个人又向南走了一段把那个人放在路上后,他骑着电动车回家了。他把那个人拉到看守所路口是因为那个人不给他钱,他很生气,想把他拉到那打他一顿。打那个人的时候他对着监控录像说“我拉你不给我钱,还想勒死我,我就打你了”。他用拳头打那个人了,也用脚跺了,也扇那个人的脸了。打过那个人之后,那个人把他的手机和戒指、手表、项链当路费给他了,他没有见手表和项链,他搜了那个人的身上也没有找到。

(2)、2014年1月3日的供述,那天晚上他穿一件黄色大衣,脖子上带一条紫色的围巾,头戴一个黑色的帽子,他开的是土黄色、不带棚子的电动三轮车。他把那个男子拉到刘庄桥南边时给那个人要车费,那个人不给他,那个人骂他,他就推那个人,那个人一拽两个人就一起掉沟里了,那个人在沟里拽他脖子上的围巾勒他,他出不来气就装死,见那个人一松手,他就掰住那个人的左手中指,用脚踢那个人的头,用拳打那个人的脸,那个人跪在地上说“咱们两个交个朋友,我有的是钱,我的戒指、项链、手表都送给你”,他说“我不要,就要钱”,那个人对他说“我和你一起回家,认识一下交个朋友,”他听后没说话,但想着那个人先打他了,就想把那个人身上的东西拿走,他就开始搜那个人的身上,那个人说“我把戒指、手机、手表都送给你,”他接着那个人给他的东西并装进大衣口袋,后他又说“我就相中你的项链了”,那个人说找不到了,他摸那个人的身上也没有找到项链。他开车把那个人放到邵店乡石佛村就跑回家了。天亮后,他去打架的沟里找项链也没有找到。

(3)、2014年1月29日的供述,他开车往刘庄家中走,到大程面粉厂时又碰见那个醉汉了,那个人说把他送回家了给他50元钱,他当时想教训那个人就同意了,他开着车往他家方向走,把那个人拉到看守所东边大路刘庄桥南边时,他把车停下准备打那个人,没想到那个人一下车就把他拉到路西边沟里了,那个人拉着他的围巾勒他没敢动,他后来感觉那个醉汉有点松手了,他就使劲掰那个人的右手把那个人掰倒在地上,那个人打不过他向他求饶,他当时接着那个醉汉给他的手机和戒指并装进口袋里了。他想用那个人的戒指和手机当作送他的车费。

2、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