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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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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高锋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小学文化,农民。因盗窃他人自行车,2014年5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小学文化,农民。因盗窃他人自行车,2014年5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2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1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任某某窜至上蔡县地税局家属院,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院内的一辆银色“小鸟”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三轮电动车价值276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抓获证明、指认被盗物品现场照片、情况说明、上蔡县蔡都镇刘某某三轮摩托门市证明、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讯问录音录像光盘、被告人任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7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任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7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明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