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泽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7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一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7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7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玉新,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8月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7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8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8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任某某、魏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玉新、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国斌、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魏某到庭了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伙同张某甲、何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四门闸一油厂内,将油厂内的变压器盗走。经评估,被盗铜芯价值5880元,被盗变压器价值9800元。

2、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魏某伙同张某甲、任某乙(另案处理)窜到上蔡县塔桥乡四门闸一油厂内,将油厂内的变压器盗走。经评估,被盗铜芯价值4221元,被盗变压器价值7035元。

3、2013年12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魏某等人窜至上蔡县塔桥乡黑翟村东面的一纸厂内,将纸厂的变压器内铜芯盗走。经评估,被盗的铜芯价值6204元,变压器价值10340元。

4、2014年5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何某某窜到上蔡县重阳街道办事处蔡明园广场西门,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处一辆深蓝色光阳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评估,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50元。

5、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窜到驻马店市文祥路与丰泽路交叉口处,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灰色nanya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评估,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007元。

6、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三门闸马某某超市门前,将被害人马某某家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7、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窜到平舆县后刘乡,将被害人徐某某家的三轮摩托车盗走。经评估,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5810元。

8、2013年五六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将董何村梁某某家的电动三轮车推到董何村西头,三人将电动三轮车的电瓶盗走,后将该三轮车烧毁。

9、2013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长王村东面、沟张村西面的路上,盗割电缆线250米。经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357元。

10、2013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伙同张某甲等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西黑河村西面的路上,盗割电缆线250米。经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950元。

11、2013年5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窜到上蔡县塔桥乡董何村东头的路上,盗割电缆线50米。经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376元。

12、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长王村与翟棚村之间的南北路上,将路边的电缆线盗割300米。经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587元

13、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任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三李村与楼李村之间的路上,将东西方向的土路上和南北方向的水泥路上的20对和50对的电缆线各盗走500米,将30对和100对的电缆线各盗走250米。经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6300元

14、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任某某、魏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三李村至楼李村之间的南北方向的路上,将那里的100对、50对、20对的电缆线各盗走200米。经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0686元

15、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任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大姬村与大邱村之间的路上,将路边的电缆线盗走400米。经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3680元。

16、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窜到上蔡县塔桥乡大姬村与大邱村之间的路上,将路边的电缆线盗走300米。经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9672元。

17、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任某某、魏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李楼村至黄泥桥村之间的路上,将路边的电缆线盗走400米。经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2860元

18、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魏某、任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葛楼村至盆王村之间的路上,将路边的电缆线盗走150米。经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483元。

19、201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黄庄学校(即任之义小学)南边的一条南北路上,将路边的电缆线盗走150米。经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3868元。

20、2013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任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长王村至许庄村之间的路上,将路边的电缆线盗走600米。经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476元。

21、2013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洙湖镇苏庄村委学校南边路上,将路边的电缆线盗走400米。经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7992元

22、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洙湖镇张庄村至姚楼村之间的路上,将路边的电缆线盗走400米。经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7864元。

23、2013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何某某、任某某、魏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东岸乡东岸村至三李村之间路上,将路边的电缆线盗走700米。经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6440元

24、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何某某、任某某窜到上蔡县韩寨乡郭楼村的路上,将路边的电缆线盗走60米左右。经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2208元。

25、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何某某、任某某窜到上蔡县韩寨乡张杨集村南边的一条南北路上,将路边的电缆线盗走300米。经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320元。

26、201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蔡沟乡大任村与林堂村交界处,将路边的电缆线盗走100米。经评估,被盗的电缆线价值920元。

27、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窜到上蔡县蔡沟乡大任小学大门对面,将电缆线盗走40多米。

28、2014年7月份,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龙潭市场,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评估,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1463元。

39、2013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蔡沟乡林堂街西面的加油站对面的一个水塘处,将被害人马某某、张*某放在水塘边的两辆电动车的电瓶盗走。

30、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关楼村北面与韩寨乡交界的地里,将正在地里干农活的李*某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评估,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1102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