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确刑初字第00142号 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2月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1日23时许,邹某某酒后在确山县盘龙镇鼎大茶楼楼道内踢了被告人刘××,后当邹某某乘坐刘某某汽车准备离开时,被告人刘××手持啤酒瓶子先后将邹某某、刘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邹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刘××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邹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住院病历,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刘××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23时许,被害人邹某某酒后在确山县盘龙镇鼎大茶楼楼道内踢了被告人刘××,后当邹某某乘坐刘某某汽车准备离开时,被告人刘××手持啤酒瓶子先后将邹某某、刘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邹某某的头颅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某、邹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已履行,被害人刘某某、邹某某对被告人刘××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本院已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我把汽车启动以后,看见邹某某和他的一个穿黄褂的朋友在鼎大茶楼门口推推搡搡,可能要打起来,我就下车去拉邹某某,我把邹某某直接拉到了我的汽车副驾驶座上,然后我就开车缓慢向东走,刚走了几米,那个穿黄褂的男子追上来,邹某某刚把车门打开,那个穿黄褂的男子就把邹某某从车里拉了出去,我就赶紧下车,下车的时候我见到了胡某某,我让胡某某去替我开车,随后我发现邹某某正在车后面的地上躺着,旁边有三四个人站着,其中还有一名陌生男子用脚对邹某某的身上跺,我就过去拉邹某某,那个穿黄褂的男子拿碎啤酒瓶对我的左脸上划了一下,我站起来跟那个穿黄褂的男子打了起来,我往他的身上打了几拳,那个穿黄褂的男子和我撕扯了起来,然后旁边就有人过来把我们拉开了。 2、被害人邹某某陈述:我和刘某某下楼了,我喝多了,刘某某就扶着我,后来我就坐车了,这时刘××过来了拦着我们的车,他让我下来,我开开车门,他就拿着啤酒瓶朝我的头上打,我接着就躺在地上了,接着有人跺我,后来就有人开车把我和刘某某送到了医院。 3、证人张某甲证实:我们看邹某某喝多了就劝邹某某回家睡觉,然后我们一起下楼,这时刘××正好上楼,我问刘××干啥,刘××喊我上去继续喝酒,我说人都下来了,喝啥喝。这时邹某某就跺了刘××两脚,胡某某也过来了,和刘某某一起劝着邹某某回家,邹某某就坐车走,车走到鼎大茶楼门外东侧一点时,刘××就从鼎大茶楼下来了,手中掂了一个空啤酒瓶,指着不让邹某某走,邹某某开开车门就下来了,刘××用啤酒瓶朝邹某某头部夯,接着邹某某和刘××打了起来,刘某某这时也过来了,也和刘××打,刘××手中抓着碎啤酒瓶子瓶口和他们打,打着时我看到刘某某的脸部流血了,邹某某的头也流血了。刘某某的脸伤应该是刘××划伤的,当时刘××手中拿着碎啤酒瓶子在乱舞着。 4、证人孙某某证实:刘××上楼,我们下楼,邹某某就跺了刘××一脚,我就拉着了邹某某,刘××就问他咋回事,邹某某又跺了刘××一脚,后来刘某某开着车过来了,我和胡某某及另外一人把邹某某按到副驾驶室,刘某某开着车就走了,走到鼎大茶楼东边一点时,刘××就掂了一个啤酒瓶子过来了,骂着让停车,后来车就停了下楼,邹某某和刘某某就下车了,我见到他们在打,我就慌忙从西边朝那里跑,跑到那里后,我见到邹某某的头部流血了,刘某某的脸部及脖子流血了,刘××在地上躺着。 5、证人程某某证实:刘××从楼上拿了一个空啤酒瓶下来指着汽车不让邹某某走,邹某某就从汽车上下来了,对刘××身上打了一拳,刘××拿着啤酒瓶对邹某某的头上夯了一下,当时啤酒瓶就被夯碎了,刘某某就从汽车上下来去打刘××,在撕扯过程中,刘××手中的碎啤酒瓶在刘某某的脸上划了一下,胡某某上去打刘××,刘某某、胡某某、邹某某三人一起将刘××打倒在地,我过去看邹某某头上有伤,跟刘某某说话时我发现刘某某的脸上流血了,我就让胡某某开车赶紧把刘某某、邹某某送到医院。我后来听人说,邹某某等人下来时,邹某某跺了刘××两脚,后来刘××才去拿啤酒瓶打邹某某。 6、证人李某某证实:我当时在那开出租车,正在那等活,看到一个瘦高个从鼎大茶楼里出来,手中掂了一个啤酒瓶,指着一辆黑色轿车说:“妈X,你停下”,那辆车走的慢,他过去拉开副驾驶室门,拉开车门就去砸坐车的人,这时有一个人过来把他拉开了,后来从西边过来有几个人把他打倒地上,他不动了,后来那车停路边了,就没人打他了,当时有一个人脸上流血了,另外一个人的头流血了。那个脸受伤的人咋受伤的我不清楚。 7、证人胡某某证实:刘某某开车拉着邹某某向东走,我听到后面有人喊,我就回头看,看到有个男子手中掂着一个啤酒瓶子,指着车说不让走,这时邹某某就开开了车门,他刚伸头下来,那个人就用啤酒瓶子砸在了邹某某的头上,我就跑了过去,就拉了那个男的一下,刘某某当时也下来了,我看到车在路中间停着,我就把车停放到路边,等我停好车过来时,发现刘某某、邹某某正在擦各自脸上的血。 8、证人张某乙证实其听说刘某某和邹某某挨打后报警的情况。 9、证人张某丙证实:2015年1月31日晚上,我在鼎大某楼二楼吧台处听到楼下吵闹,我下楼看见一个男的和邹某某发生争执,我就让邹某某坐车走,邹某某走了,我又去西边我另外一个店里,等我回来发现邹某某的头和另一个人的脸流血了,地上还躺着和邹某某争吵的那个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