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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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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进国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社刑初字第0005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付学,男,57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刚民,男,22岁,系被害人黄海勤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付章,男,79岁,系被害人黄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社刑初字第0005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付学,男,57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刚民,男,22岁,系被害人黄海勤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付章,男,79岁,系被害人黄海勤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桂兰,女,77岁,系被害人黄海勤之母。

被告人著进国,男,54岁。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8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刑诉(20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著进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付学等四人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著进国有病不适宜关押,经本院多次通知,被告人以有病为由拒不到庭,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张建玺审判员陈平

审判员 张   运   岩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   宗   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