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社刑初字第0005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付学,男,57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刚民,男,22岁,系被害人黄海勤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付章,男,79岁,系被害人黄海勤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桂兰,女,77岁,系被害人黄海勤之母。 被告人著进国,男,54岁。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8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刑诉(20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著进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付学等四人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著进国有病不适宜关押,经本院多次通知,被告人以有病为由拒不到庭,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张建玺审判员陈平 审判员 张 运 岩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 宗 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