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著进国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社刑初字第0005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付学,男,57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刚民,男,22岁,系被害人黄海勤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付章,男,79岁,系被害人黄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社刑初字第00058-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付学,男,57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刚民,男,22岁,系被害人黄海勤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付章,男,79岁,系被害人黄海勤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桂兰,女,77岁,系被害人黄海勤之母。

被告人著进国,男,54岁。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8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刑诉(201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著进国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付学等四人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影响本案继续审理的因素已经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张建玺审判员陈平

审判员 张   运   岩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   宗   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