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继长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3)社刑初字第0004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付生,男,75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付荣,女,50岁。 委托代理人刘兆伟,男,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人的代理人。 被告人赵继长(刑事附带民事

(2013)社刑初字第0004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付生,男,75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付荣,女,50岁。

委托代理人刘兆伟,男,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二原告人的代理人。

被告人赵继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52岁。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9月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2年9月14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9月1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中生,男,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全顺,男,社旗县赊店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继长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月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张建玺

审 判 员  陈 平

人民陪审员  胡金美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包景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