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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体明涉嫌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13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魏体明(绰号“豹”),男,26岁。因涉嫌抢劫犯罪,2005年11月3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外逃,于2014年3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温国先,

(2014)社刑初字第0013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被告人魏体明(绰号“豹”),男,26岁。因涉嫌抢劫犯罪,2005年11月3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外逃,于2014年3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温国先,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少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体明犯抢劫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