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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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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宗许、郭宗浩、郭宗龙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5)社刑初字第000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宗许,男,39岁。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3年7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监视居

(2015)社刑初字第000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宗许,男,39岁。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3年7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宗浩,男,37岁。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3年7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宗龙,男,35岁。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3年2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9日执行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3年7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宗许、郭宗浩、郭宗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