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刑初字第000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学文,男,42岁。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4年10月1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广宪,男,45岁。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4年10月1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学文、黄广宪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张建玺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闫进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