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陈学文、黄广宪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5)社刑初字第000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学文,男,42岁。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4年10月1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广

(2015)社刑初字第000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学文,男,42岁。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4年10月1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广宪,男,45岁。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4年10月1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学文、黄广宪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复审理。

审判长  张建玺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闫进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