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刑初字第0005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兴益,男,35岁。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3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小婷,女,33岁。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3月1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常延丕,女,26岁。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3月1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兴益、陈小婷、常延丕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冯 春 光 审判员 陈平审判员张运岩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 宗 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