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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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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益、陈小婷、常延丕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05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兴益,男,35岁。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3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

(2014)社刑初字第0005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兴益,男,35岁。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3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小婷,女,33岁。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3月1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常延丕,女,26岁。因涉嫌诈骗,于2013年3月1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兴益、陈小婷、常延丕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冯   春   光

审判员 陈平审判员张运岩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   宗   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