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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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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波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117-2号 被告人钟波,男,38岁。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4年4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4年4月15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

(2014)社刑初字第00117-2号

被告人钟波,男,38岁。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4年4月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4年4月15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党晓勇,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传统,男,45岁。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4年1月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于2014年2月14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帆,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戈,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客观原因,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本案中止审理,现影响案件审理的因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张   建   玺

审判员 陈平审判员闫宗淼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运   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