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刑初字第0019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皓宇(曾用名申锐,申小蕊),男,38岁。因涉嫌销赃罪,于2003年12月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赃犯罪,于2003年12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满后解除强制措施。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决定对被告人申皓宇取保候审。 被告人姬举令,男,42岁。因涉嫌销赃罪,于2006年4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赃犯罪,于2006年5月1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满后解除强制措施。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决定对被告人姬举令取保候审。 被告人尚付林,男,48岁。因涉嫌收购赃物犯罪,于2006年4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满后解除强制措施。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决定对被告人尚付林取保候审。 被告人尚保进,男,37岁。因涉嫌收购赃物犯罪,于2006年4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购赃物犯罪,2006年5月1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满后解除强制措施。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决定对被告人尚保进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皓宇、姬举令、尚付林、尚保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