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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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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英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2)社刑初字第0009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俊英,女,33岁。因涉嫌故意伤害,2012年4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2年4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1)79号起

(2012)社刑初字第0009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俊英,女,33岁。因涉嫌故意伤害,2012年4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2年4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俊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张建玺审判员康运生

审判员 陈       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   宗   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