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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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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廷晓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5)社刑初字第0007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廷晓,男,39岁。2005年5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9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6日被社旗县公

(2015)社刑初字第0007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廷晓,男,39岁。2005年5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9月2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廷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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