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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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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德林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07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海德(反诉被告人),男,55岁。 委托代理人姚江涛,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德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反诉原告人),男,50岁。被告人杜德林因涉嫌故

(2014)社刑初字第0007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海德(反诉被告人),男,55岁。

委托代理人姚江涛,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德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反诉原告人),男,50岁。被告人杜德林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2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3年12月2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铁彪,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德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于2014年6月10年中止审理。现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张   建   玺

审判员 陈平审判员张运岩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   宗   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