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刑初字第00077-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海德(反诉被告人),男,55岁。 委托代理人姚江涛,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德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反诉原告人),男,50岁。被告人杜德林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12月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3年12月20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铁彪,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德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于2014年6月10年中止审理。现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张 建 玺 审判员 陈平审判员张运岩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 宗 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