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刑初字第0003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国举,男,40岁。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7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8月5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晓峰,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举犯故意伤害,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其它客观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张 建 玺 审判员 陈平审判员闫宗淼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吴 昭 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