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社刑初字第0009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全伟,男,37岁。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2年12月1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3年1月1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全伟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张建玺审判员陈平 审判员 闫 宗 淼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包 景 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