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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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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友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一审刑事恢复审理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2014)社刑初字第0018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金友,男,64岁。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犯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友犯生产、销售有毒

(2014)社刑初字第0018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金友,男,64岁。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影响案件审理的原因已消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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