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刑初字第0018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金友,男,64岁。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犯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友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张运岩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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