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刑初字第00082号 公诉机关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臣武,男性,36岁。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5日以社检公诉刑诉(20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臣武犯诈骗罪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客观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现影响案件审理的因素已销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张 建 玺 审判员 陈平审判员闫宗淼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运 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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